2007年8月29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二版:实话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禁恶意讨薪首先要惩恶意欠薪
吴杭民

  据8月26日《南国早报》报道,南宁市建委、公安局和劳动保障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严禁建设领域恶意讨薪行为的通告》,以杜绝建设领域恶意追讨行为,保障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
  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采取拉横幅、堵塞道路、阻碍交通、封锁出入口、爬楼、爬吊塔、切断水电、冲击施工现场等方式讨薪,当然不利于社会稳定。然而,我们更应追问的是:如果没有“恶意欠薪”在先,哪来“恶意讨薪”?如果农民工们能按时拿到工钱,谁还会去“恶意讨薪”?
  为讨薪,有农民工跳楼;为讨薪,有农民工自杀;为讨薪,有农民工明码标价卖器官,这些行为,好像都属于“恶意讨薪”。可是,正如许多农民工所说:进城务工,苦点累点都不要紧,最大的心愿就是能及时拿到工钱,“如果能及时领到工资,谁都不愿爬高楼、爬塔吊去讨工钱”。
  事实上,以往发生的很多“恶意讨薪”事件背后,都有着一个相同的情节:遭遇恶意欠薪,找了很多职能部门没能解决问题,他们才迫不得已采取“特殊手段”!“恶意讨薪”的背后,饱含着很多农民工无奈的叹息和伤心的泪水。如果没有拖欠单位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漠视,“民工兄弟不可能冒着危险采取过激行为去干傻事”。
  所以,就有专家认为,政府有关部门应制定有效政策,在打击恶意追讨行为的同时,也要严惩恶意欠薪。
  但说实在话,内地现行法律对拖欠工资缺乏强硬的制裁,欠薪者的违法成本过低,欠薪事件才频频发生。管住恶意欠薪才能根治恶意讨薪。所以,在我看来,有关部门应该把更多的智慧和精力用在如何严禁恶意欠薪这个源头上面,该修改法律的就及时修改法律,该严惩不贷的就毫不留情地严惩不贷。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